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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发布日期:2019-10-18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我县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构建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产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结合资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正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八)《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农业函〔2017〕647号);

(九)《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5日修正版);

(十)《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修正版);

(十一)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

(十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及其它经济动物。

(二)畜禽禁养区。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四)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五)城镇居民区。指常驻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区域。

(六)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七)规模养殖场。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 肉鹅≥1万羽。

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五、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中县25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及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风景名胜区。白云山、重龙山风景名胜区,其中核心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资中县城建成区、33个建制镇建成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资中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规划引导,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抓好规划的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相应的措施,在充分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调研,树立典型,抓好示范,做好服务,推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完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规划实施并主动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养殖场的,优先给予支持。养殖区域规划内的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养殖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技术指导。资中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适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全程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县农业农村负责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搞好农村能源工程与畜禽养殖户治污工程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大力推广“牧—沼—农(稻、菜、瓜果)”和“牧—沼—鱼”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推广干清粪工艺,引进资源化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扶持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的发展,鼓励沼气发电和畜禽粪便加工生物有机肥等,按照农牧结合、综合利用优先、种养平衡一体化的原则合理组织畜牧业生产,实现畜牧业高产优质、高效持续发展,达到养殖发展与生态建设的良性循环。各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禁养区养殖活动的管控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划控制工作。当养殖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等发生变化时,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对原划定区域进行调整报批。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等造成水质、环境等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给予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五)加大执法力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县领导组织协调环保、农业、国土、住建等部门和所在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规模养殖场不得给予相关补贴。

七、本方案禁养区划定范围随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调整变动,适用于省级政府规定划分的规模养殖场。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资中府办发〔2018〕115号)。


附件:

1.资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图

2.资中县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拐点坐标表

3.资中县白云山、重龙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拐点坐标表

4.资中县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拐点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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